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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与成员国法律责任多重归属问题研究

     

摘要

国际组织和成员国的法律责任归属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国际法争论的话题。政府间国际组织作为一类国际法主体,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在实践中,成员国在执行国际组织决议的过程中往往滥用国际组织法律人格,其行为不仅是国际组织法律人格的体现,还代表了自己的意志,造成法律责任归属不明。以此种争议情形为研究对象,结合1999年的使用武力合法性案,2007年欧洲人权法院的拜拉米案和萨拉马提(Behrami/Saramati)案、阿尔吉达(Al-Jedda)案以及2014年海牙法院关于斯雷布雷尼察(Srebrenica)诉荷兰案的相关判决,借鉴国外学者近几年的相关研究,认为应当坚持国际组织和成员国法律责任的多重归属。围绕责任多重归属原则的确立过程,通过对2011年《国际组织责任条款草案》相关条文的分析,明确了行为归属与责任归属的关系:只有确定行为归属之后,才能确定责任归属;为了最终确定责任的多重归属,提出以有效控制为标准认定行为归属,并明确这种有效控制是对具体行为的事实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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