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论股东知情权——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为背景的考察

论股东知情权——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为背景的考察

         

摘要

知情权属于股东的固有权,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维护自身利益以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如何设计科学合理的股东知情权制度,统一股东知情权诉讼中的裁判规则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重点和难点.知情权的制度设计是公司(大股东)与小股东博弈的结果,法律需要在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征求意见稿》将知情权定位为固有权,规定知情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同时将知情权的行使主体进一步明确,排除了股东资格的限制,任何股东都享有知情权,但对司法实践中经常引起纠纷的隐名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却付之阙如.此外首次规定公司若造成股东无法行使知情权,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进一步提升了对股东的知情权的保护力度,但相关制度不明仍会造成司法适用的混乱.可见《征求意见稿》无法做到面面俱到,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和研究的必要.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