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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确定性松绑——以“世欣荣和诉长安信托案”为分析视角

     

摘要

“世欣荣和诉长安信托一案”一、二审法院对“判断信托财产确定时”的信托财产认定不一致,信托财产确定性也各有认知。应当先界定信托财产,再以独立性为核心,判定是否具备确定性。同时,判断时不应拘泥于“信托行为设立时”这一时间标准,而应采取“实质重于形式”标准,结合信托制度信任与委托的双重特性,将后续关联密切的“变形”信托财产也纳入判断范围。另外,对于收益权信托仍应把握这一标准,结合多重因素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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