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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确定性和信托的效力——简评世欣荣和诉长安信托案

     

摘要

“世欣荣和诉长安信托”一案是判决结果正确但没有运用正确逻辑的典型例证.“信托财产确定性”特指信托设立之时的确定性.信托有效成立之后,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和第三人进行交易所取得的财产根据信托财产物上代位性成为信托财产,不在“信托财产确定性”要求的射程之内.运用民法常识进行解释即一目了然:根据法律行为的基本原理,一个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对第三人所从事的哪怕是无效行为,原则上不会影响到已生效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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