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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摘要

行政公益诉讼有效避免了“公地悲剧”的发生,更全面的维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但实践中因为固有的无损害无救济的原则,难以最大限度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须建立风险预防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其进行补充。但在预防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过程中仍存在重大风险概念界定不清、检察机关介入时间不定等问题。通过明确重大风险的认定体系和检察机关的介入标准,加强事后监督等完善预防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以实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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