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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程序性作证的新阐释

         

摘要

在刑诉法确立的实体性作证制度下,侦查人员并无就侦查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出庭作证的资格与义务.因此,要解决侦查人员的出庭作证问题,应首先提出新的作证形态.与实体性作证相对应的作证制度,程序性作证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提供了理论支持和阐释.侦查人员的程序性作证不仅可以使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质证权得到切实有效的行使,亦有助于遏制侦查人员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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