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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目的司法推定的混乱与匡正——以集资诈骗罪为例

             

摘要

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要素,在认定的时候通常采用司法推定的方式进行,我国将推定的事实基础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规定。但是从宏观角度看,这些规定违反了主、客观关系,违反了责任原则,有客观归罪之嫌;从微观角度看,这些规定出现了很多的不合理结论,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混乱。在司法推定中应当注重行为作为推定基础事实的作用,在规定上应当采用肯定要素和否定要素相结合的推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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