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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中“破坏”之解释路径的反思--兼对实质解释论的审慎思考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发布的《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非法占用频率”行为解释为“破坏”,这是实质解释论的观点。但实质解释论并未实现裁判的有效决断,它过分重视文义,而忽略了文字本身的犯罪定型意义。我们应该慎重对待实质解释论,注重人权保障,在犯罪定型的规制下适当考虑刑事应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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