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行政诉讼履行判决研究——从行政不作为角度分析

行政诉讼履行判决研究——从行政不作为角度分析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采用了从形式上(程序上)界定不作为的做法,通过将“不履行法定职责”作限制解释以对应形式上的“不作为”,并以不作为取代《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3项规定的“不履行和拖延履行”.因此,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未能作出一个足以使行政程序终结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履行判决适用于审理行政不作为案件,具体包括不履行(不予答复、推诿履行)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法官在履行判决的司法审查中,应当恪守有限理性.履行判决的内容表述应恪守允许相对人再次救济以及履行判决功能的有限性原则,但法院可以通过对判决理由的法律观点的详细阐述来指引被告作出某一特定行政行为,进而实现履行判决解决实体争议的功能.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