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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官司法责任制度的构建

         

摘要

为理清公诉权能复杂的多重二元结构,需要对其进行解构。在此基础上,回应审判中心新语境有两条基本路径,一是审前程序的"引导+控制"模式和"分流+分权"模式,二是审中程序准确把握公诉人角色定位和正确认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的关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强化对侦查取证的监督引导、全面构建新型侦捕诉关系,提出了新要求和新任务。围绕审判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推进法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合议庭和审判法官独立性增强、法院内部监督制约减少的情况下,更需要依法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人民法院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察官专业研究小组和专家咨询委员等是当前主要的检察办案咨询制度,但实践中上述咨询模式功能定位不准、运行不够规范,难以有效发挥为检察办案提供决策参考,强化办案责任制作用。应当检视当前检察办案咨询制度,明确其功能定能和设置原则,探索建立细分专业领域的专业检察官会议,从人员组成、启动运行、结果运用等方面进行制度构建。完善司法责任制是本轮司法改革的核心任务,当前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的主要方式是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具体而言,以对应于案件质量瑕疵的经济责任、违规违纪行为的行政责任、违法滥权行为的刑事责任三个维度构建检察官司法责任层次,依托省级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构建专业化、规范化的追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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