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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工艺品到建筑物之跨界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以江苏无锡紫砂壶案为分析对象

         

摘要

工艺品在满足特定要件下,其可作为美术作品或者实用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著作权法中"复制"的理解,应立足于其立法目的,遵循法解释学的基本方法进行合理解释。"复制"本身不应受到作品载体的类型、材质及其所在领域限制,"竞争性"亦不宜作为判断复制与否的内在要件,未经许可模仿他人受保护的工艺品艺术造型来建造建筑物,可构成侵权。在"实质性相似"侵权判断上,应兼顾"独创性表达之保护"与"思想及公有素材自由使用"两方面的利益需求,准确把握不同判断方法的要义和侧重点,在准确认知作品属性及独创性特点的基础上谨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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