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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借用他人文学作品人物形象创作行为的法律规制——以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为研究对象

         

摘要

借用他人文学作品人物形象创作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侵权,必须遵照“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予以判断。但依照该原则进行判定时,却很难构成侵犯著作权,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就是一个典型实例,这显示了著作权法对此类行为规制的不足。借用他人人物形象进行创作的行为人主观上通常存在着不正当竞争的故意,希望凭借原著人物提升自己的知名度,这给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了可能。利用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借用他人文学作品人物形象创作行为时,需要把握好法律宗旨上的规制衔接、司法政策上的法理衔接、诉权层面上的救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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