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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在反垄断法中的主体地位之界定

         

摘要

经济全球化和经济转轨中的中国正处于企业集团化高峰期。企业集团有可能利用对外合并、内部共谋以妨碍或阻止市场竞争,不同类型的企业集团对竞争的影响大不相同。与单体企业相比,企业集团的反垄断法规制具有主体认定的特殊性,表现为企业集团在反垄断法上的主体地位界定具有复杂性和困难性,这导致我国"婴儿期"的反垄断法对企业集团规制明显存在制度供给不足,有可能对市场的有效竞争形成损害。我国亟待构建完备的对企业集团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制度体系,核心是企业集团在反垄断法上的主体地位甄别与认定;主体地位的界定应当借鉴美欧成熟的理论,对企业集团的限制竞争行为展开准确有效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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