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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物抵债的法律适用——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2号为例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2号是关于以物抵债的案例,最高法在该案中选择了债的更改说作为判决的理论基础,理由是双方通过以物抵债协议变更了原先的旧债合同关系,原先的旧债合同关系消灭,应当履行以物抵债协议产生的新债。最高法对以物抵债的认识囿于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与原先旧债合同的效力,没有认识到以物抵债的本质在于抵债之物价值变动的风险分担。风险分担的原则在于利益的权衡,在抵债之物的价值发生变动时,如何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分担风险,才是以物抵债应当关注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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