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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曼的法理学检视——一个系统论的视角

     

摘要

卢曼在批判帕森斯结构——功能理论的基础上,将自生导的系统论引入其法律社会学理论,从而创立了别具一格的系统论法理学.卢曼的系统论法理学将法律视为一个自我生成、自我指涉、自我维持与发展的社会子系统.法律系统之外的所有社会予系统都只能作为法律的环境而存在,法律作为一个自治的系统具备更强的适应复杂社会的能力,因此也更能保持其稳定性与自主发展的能力.卢曼的系统论法理学既不同于自然法学,又区别于法律实证主义,对卢曼法理学的理解与借鉴应结合其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与我国的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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