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共享与隐私权保护

     

摘要

共享是大数据发展的内在要求,为了实现共享就必须要数据公开.而隐私保护就是要数据和信息不能外泄,因而在大数据时代,为了共享而进行的数据公开,必然会造成严重的隐私侵权问题.由于大数据的"潜在价值"在于数据的二次使用,而二次使用的数据是通过大数据技术重组和连接获取的,这就使得原先数据拥有者和提供者无法掌控数据和信息,因而在隐私保护上变得无能为力.因此,在大数据时代要实现共享与隐私之间的和谐,就只能寄希望于数据使用者承担起隐私保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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