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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著作权保护技术措施行为的刑法适用探讨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规避著作权保护技术措施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改变了以往单纯依赖附属刑法的立法惩治模式,使得刑事法律与相应民事法律规定脱节的现象得到矫正,具有积极意义。将规避著作权保护技术措施行为纳为“侵犯著作权罪”规制范畴,带来著作权保护技术措施属性界定、规避著作权保护技术措施行为性质界定的困惑和刑事责任要件构成的争论。现行刑法的规制模式是基于“风险社会”理论,出于对著作权法益完整保护的考虑,将造成现实危害后果之前的危险行为前置化规范的现实选择。应从犯罪对象、犯罪主客观要素、社会危害性等犯罪构成要件入手,探讨符合刑罚逻辑和实务现状的适用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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