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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手段取回他人占有的本人之物行为的刑民思考

     

摘要

我国传统理论中,刑法所规定的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以"所有权说"为通说,但该说在理论与实践的对话过程中出现了难题,尤其难以理清以非法手段取回他人占有的本人之物行为的定性问题。目前,占有说在我国又尚无法律依据,对此,不宜过分狭隘地理解所有权与所有权说的意涵。针对以非法手段取回他人占有的本人之物行为,一般情况下,他人占有控制下的本人之物不能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应在保护所有权的基础之上,肯定对部分占有的保护。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区分具体情形进行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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