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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撤销判决的阻却事由——兼论新《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适用

     

摘要

“撤销会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是新《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行政撤销判决阻却事由的原则规定.该规定在实践中由法院通过个案中利益衡量的方法予以认定,存在行政撤销判决阻却事由的适用不确定性问题,不利于法院依法独立裁判和行政审判权威维护.重视司法解释表典型案例中蕴含的中国本土法治经验,并对这些经验进行理论挖掘和总结提升,有助于形成可操作的行政撤销判决阻却事由认定规则.可将新《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政撤销判决阻却事由,细化解释为信赖利益的存续保护、行政行为违法痊愈、行政行为情势变更、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其他特别规定等四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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