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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5项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

行政审判中的滥用职权并不包括滥用羁束裁量权,新《行政诉讼法》中第70条第5项规定实指“滥用自由裁量权”。因立法表述上的瑕疵,行政滥用职权这一标准本身的含义模糊,滥用职权标准与其他审查标准界限不清,加之法律适用者主观认识水平的限制及适法技术的有限,使得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为规避风险极少适用滥用职权审查标准,且在适用频率极低的情况下还发生与其他审查标准混淆、交叉适用的倾向更为严重。行政撤销判决中的滥用职权应解读为行政主体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出于不良动机主观故意不合目的地行使了职权.属于不当行政的范畴,具体包括出于不良动机,考虑了不相关因素;违反诚信、反复无常;不当的授权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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