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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之证明材料审查义务的设定

     

摘要

《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确立的新通知-删除规则为侵权通知人和未侵权声明人增设了证明材料提供义务,引发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侵权通知抑或未侵权声明后是否应审查证明材料的注意义务问题。为遏制侵权通知与未侵权声明的滥用,审查义务的设置实有必要。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内容形成、传播的最大获益者与积极参与者,也不应再是消极的"传声筒"。证明材料审查义务须以合理为限,网络服务提供者仅对侵权通知人和未侵权声明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质审查。违反此项注意义务造成用户内容被错误删除或者恢复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尽到此项义务的,尽管错误维系、删除或者恢复了用户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亦应免于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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