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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的侵害与救济

     

摘要

首先,笔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分析了侵犯发表权、著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指出立法不足之外.转让著作权时若作者未授权受让人行使发表权,则受让人因使用其作品而不得不发表的,尚需征得作者的同志,该规定不合理,应予修改.债权人无权强迫作者发表作品或以尚未发表的作品作为还债标的,否则构成侵权.我国立法尚无此规定,应予补充.作者的署名顺序是署名权应有的内涵,对未经许可擅自更改署名顺序的行为,应认定构成侵权.假冒他人之名发表非他人作品的行为应认定为侵犯姓名权而不是署名权,否则破坏<著作权法>体系的科学性及完整性.图书出版者未经许可对作品所做的不得已的文字性修改亦构成侵权,该规定不合理,应予完善.其次,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人可主张的诸种救济形式之一,有关司法解释与<著作权法>的规定相冲突,应适用"著作权法"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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