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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几个法律问题--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摘要

@@ 引言rn2001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新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为<软件条例>),[1]缩小了合理使用--依法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且不向其支付报酬的使用作品方式--的范围,极大地提高了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的水平.由于<软件条例>将合理使用缩小到仅限于"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范围,这就意味着不仅购买盗版软件的行为构成侵权,而且购买一套正版软件在多台电脑上安装的行为也构成侵权.换句话说,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授权的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也是侵权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谓"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是指不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而是因自身的需要而使用计算机软件的自然人和单位.可以预料,<软件条例>如果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将极大地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然而,<软件条例>的颁布实施引起了人们的争议,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和某些行政执法机关对<软件条例>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因此有必要探讨与该条例有关的法律问题.

著录项

  • 来源
    《科技与法律》|2003年第2期|100-102|共3页
  • 作者

    刘平; 周艳敏;

  • 作者单位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教师;

    北京大兴区北京印刷学院社科部教师;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中国法律;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3-07-25 21: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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