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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直接表示'商品自身特点的标志如何认定——卡尼尔研究中心'水润凝护'商标申请被驳回案评析

     

摘要

实践中,对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中的"仅仅直接表示"的理解存有误区.如果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中,体现商品自身特点之外的其他构成要素起不到主要识别作用、对标志整体产生不了实质性的影响,应被认定为"仅仅"表示了商品的自身特点.如果是以所谓"暗示"的方式反映商品的自身特点,但这种"暗示"会使相关公众不可避免地产生对该商品的自身特点的认知,则应被认定为"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自身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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