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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非罪”:股权纠纷,还是职务侵占?--评枝江法院一审马立新职务侵占案

         

摘要

对于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伪造文件等方式"占有"他人股权的行为,实践中开始出现以职务侵占的刑事路径进行规制的现象。"占有"他人股权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界中均存在着争议。问题的核心在于能否将个人股东股权界定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本单位财物"。"占有"个人股东股权,虽然使得他人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受损,但就公司而言,其所能够支配的财物并没有减少。通过对马立新职务侵占案的分析,可以看到,法院混淆了"股东股权"与"公司财产"两个概念,错误地将"原本属于股东的股权"理解为"属于公司的股权",错误地将"公司股东的股权"理解为"公司的财物",导致原本属于民事范围的"股权纠纷"被错误地纳入到刑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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