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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与抵销预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载“朱俊芳案”评释

机译:“以房抵债”与抵销预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载“朱俊芳案”评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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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就“以房抵债”(类型二)的性质及效力问题,最高院先后以公报案例和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说明.在朱俊芳案中,最高院试图肯定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但其提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借款协议》“并立又有联系”的解释方案并不契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实际上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附停止条件,且作成抵销预约.再者,鉴于该案不存在抵押或质押,最高院亦无需考察《借款协议》中的“以房抵债”约定是否属于流押条款.至于法院应如何处理“以房抵债”条款,是依法释[2015] 18号第24条课以债权人“强制清算义务”,还是直接执行该条款,抑或其他方案,仍有待今后审判实践的积累和法理的进一步分析.
机译:就“以房抵债”(类型二)的性质及效力问题,最高院先后以公报案例和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说明.在朱俊芳案中,最高院试图肯定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但其提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借款协议》“并立又有联系”的解释方案并不契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实际上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附停止条件,且作成抵销预约.再者,鉴于该案不存在抵押或质押,最高院亦无需考察《借款协议》中的“以房抵债”约定是否属于流押条款.至于法院应如何处理“以房抵债”条款,是依法释[2015] 18号第24条课以债权人“强制清算义务”,还是直接执行该条款,抑或其他方案,仍有待今后审判实践的积累和法理的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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