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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行使期间探析——以《物权法》第202条为中心

         

摘要

《物权法》第202条规定的抵押权行使期间不为诉讼时效,也不属于除斥期间,而是一类特殊的期间。为了保护担保人利益,促进担保物流通,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存在,胜诉权消灭,作为从权利的抵押权也随之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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