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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消防安全略谈(二)——消防法律与机构

     

摘要

《史记·五帝本纪》记载,我国“人之初祖”黄帝在安排国民生计时就曾提出“节用水火财物”的要求;商代“殷王法”中,有“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的残酷的刑罚手段;周朝颁布的“火禁”规定“二月,毋焚山林”;秦朝的《秦律》规定,贮藏谷物的仓库要加高墙,贮存麦草的仓库附近不准住人等;唐代颁布的《永徽律》,是我国古代最完整也是最典型的一部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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