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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利的限制

     

摘要

著作权有别于一般物权,虽然二者都类属于民事权利.著作权是因作者的智力创作成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而且是一种非排他的,权利主体可以同客体的所有权、支配权分离的无形的权利.著作权利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保护手段的特有性,即著作权法给予著作权利充分保护的同时,又对其加以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的集中体现是著作权能的限制.著作权利限制的程度轻重及范围的宽窄,成为当今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学者研究的焦点问题,著作权利的限制范围过宽、程度过重,往往导致著作权利享有者的权利范围的缩小,拟或引发直接、间接的著作侵权行为,而著作权利的限制范围过窄,程度偏轻,常常又阻碍一国政治文化的传播与进步.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4年第5期|75-82|共8页
  • 作者

    郝春莉;

  •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编辑部;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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