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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构建中的检察定位

         

摘要

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融合了诉讼和非讼的优点,倡导诉讼制度和非讼调解制度发挥各自所长,多元化地化解矛盾,是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对于修复社会关系、减少司法机关负担十分重要。但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在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中的功能发挥与法院相比存在不足。检察机关作为诉讼发起的主导者和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的参与者,可以从完善诉源治理、为非讼机制提供法律支持、共同建设多元化化解机制等多角度为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的完善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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