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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赔偿模式的弊端与修正——与一般侵权案件的对比分析

         

摘要

从举证责任角度修改《著作权法》基于损失计算法和收益计算法的赔偿模式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著作权赔偿计算模式是法官在50万元以下进行自由裁量。鉴于著作权有别与其他有体物侵权方式的特殊性,应引入着重于民事责任预防功能的惩罚性赔偿模式以最大程度保护著作权,著作权法可借鉴专利法的相关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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