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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十六要素的再思考——答黄楠森同志的“商榷”

         

摘要

黄楠森同志在《要区别辩证法和辩证法的核心》一文中,对我的拙文《辩证法体系的雏形——对列宁〈哲学笔记〉中的辩证法十六要素初探》提出了商榷意见。最近,我对辩证法十六要素进行了一些再思考,现将这些想法提出来,以就教于黄楠森同志和对此问题感兴趣的同志们。 黄楠森同志认为,我们之间的分歧不在于是承认前七条还是十六条是辩证法体系的一个雏形,而在于以何为纲来分析十六条的关系,理解十六条的结构。因为在他看来,如果以前七条为纲而把后九条一一纳入其中,整个十六条当然也形成了一个体系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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