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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标准

         

摘要

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仅指“性的忠诚”,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违反忠实义务包括肉体出轨与严重的精神出轨两方面。忠诚协议不具备单独的可诉性,其效力如何本质上是个案判断问题,不能一概以有效或无效论。有效说和无效说虽外在结论具有合理性,但处理结果未免有失偏颇。应区分不同的忠诚协议类型,进行不同的效力观察。原则上忠诚协议中约定财产权利的条款应认定有效,但限制人身权利的条款,因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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