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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86条(公平责任规则)评注

             

摘要

《民法典》第1186条对公平责任规则作出实质性修改,强调法官判定无过错的当事人分担损失,应当严格遵循法律的特别规定。从《民法通则》到《民法典》,公平责任规则在我国已经存续三十多年,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坚实的法理依据。通过对《民法典》第1186条进行体系解释和文义解释,可以得出公平责任规则是分担损失的一般规则,而不是归责原则。关于“依照法律的规定”的指向范围,应当仅包括《民法典》第1190条无过错的暂时丧失心智者的补偿责任和第1254条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两类,其他类型的补偿责任均不在公平责任规则的适用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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