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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探析

     

摘要

因法律存在滞后性,加之环境生态要素的不稳定性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复杂性等因素,导致环境行政处罚中必然会出现对“一事不再罚”的争议.基于环境执法合法合理的现实需要,在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数量逐年增长的紧迫压力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迫切希望“一事不再罚”原则能有一个统一标准.但由于环境要素复杂,对于环境违法行为如何认定为“一事”不能一刀切,而是应当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立法目的、法益保护、违法行为的间隔等方面进行认定.一般情况下,认定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构成要件说,即以违法事实满足一次构成要件作为认定“一事”的依据,如遇特殊情况,则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分析,以简化环境执法的复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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