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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及财产纠纷管辖权确定标准之困境与完善——以“实际联系标准”为例

         

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对外贸易不断发展的背景之下,逐渐增多以及日益复杂的涉外合同及财产纠纷暴露出我国涉外管辖制度的缺陷。“实际联系标准”作为涉外合同及财产纠纷管辖权的确定标准之一,自在我国确定以来产生了立法目的与实际效果失衡的矛盾,这不仅不利于在涉外案件中我国管辖权的正当行使,也违背了法学在二十一世纪维护个案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目标。在特殊地域管辖方面,我国有必要改变封闭式列举的方法,综合考量多重因素确定实际联系地;在协议管辖方面,我国可以承认选择法律作为判断标准,同时与《海牙选择法院公约》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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