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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在民商事审判中的地位——基于《民法总则》第十条的思考

         

摘要

《民法总则》第十条作为一般理解上的“法源条款”,鲜有的检讨声忽视了行政法规作为裁判法源在《民法总则》中出现的体系矛盾,使得对第十条“法律”的内涵解释陷人困境。法源条款作为一种对法官适法、造法权力的限制条款,并不能直接影响行政法规是否被排除适用,而其在以往的立法和司法实务中的运用价值却不容置疑,成为法源正当合理。因此,在《民法总则》现有体系下,第十条只能从法源条款降为裁判规范指引。考虑到立法者对公权力渗透的犹豫,条文中的“法律”固然是狭义解释,行政法规也无法在民商事审判中一般性地适用,因而必须要有法律做出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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