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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破产重整公司治理结构之优化

         

摘要

破产重整制度以避免破产清算为目的 ,重整中的公司将继续经营,因此,科学设计其公司治理结构对实现破产重整的目标具有重大意义.破产重整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状态公司,其公司治理的目标方向、参与治理的主体范围、治理中形成法律关系的性质,均与正常经营的公司有所不同.为更好地实现"决策、管理、监督"的公司治理机能,需要进一步优化我国破产重整公司的治理结构.其中,重整公司的决策机关应为股东与债权人组成的关系人会议,重整公司的经营管理机关可以为破产管理人或者依法留任的债务人高管,重整公司的监督机关应由法院指派,其各自的构成、职责均应在破产立法中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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