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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摘要

最高额保证在日本民法理论中称为“根保证” ,① 是指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不特定的同种类债权所设立的保证。最高额保证是保证的特殊形式 ,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 ,得到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普遍承认。最高额保证的最主要特点是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有最高限额和保证合同的存续期间。如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保证人对债务人在 1996年 1月 1日至 1999年 1月 1日三年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 ,在5 0 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其中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存续期间为 1996年 1月 1日至 1999年 1月 1日 ,最高限额为 5 0 0万元。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当行使特定权利以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的性质应当是除斥期间。所以说保证期间也是保证人能够“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期间。② 对于一般的保证合同 ,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当事人有约定的 ,按照其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 ,法律规定为 6个月。对于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如何起算 ,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即为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存续期间。理由是从...

著录项

  • 来源
    《政法论丛》 |2000年第4期|P.|共2页
  • 作者

    于玉; 李曙光;

  • 作者单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济南常春藤律师事务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民法;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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