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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学生在校受到伤害的学校责任

         

摘要

未成年学生在校受到伤害的学校责任正被扩大化,给学校办学造成严重的消极影响.学生与学校之间不是委托合同关系,学校也不是学生的监护人,而是学生在校期间的教育、管理、保护人,学校承担的职责与监护人存在明显区别.学校承担责任适用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应纳入民法典,并应对现行规定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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