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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特别法的《海商法》的修改——制度体系、修法时机及规范设计

     

摘要

海商法具有的民商法属性决定了《海商法》的修改必须回应和理顺海商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这既包括“民商合一”理念下,民法特别法观念对《海商法》制度体系带来的冲击和制约,也包括民法典编纂背景下,民法典对《海商法》修法时机以及规范设计带来的协调性需求.作为特别法,《海商法》的修订一方面需要通过科学的立法技术和充分的协调沟通保障《海商法》规范与民法典规范间的协调性;另一方面,也要正视其商法特性和传统,在制度体系以及规范设计上妥善回应海商实践的客观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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