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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就业、再就业”策略

         

摘要

德国:保障型就业。在德国早就制定了《失业保险法》,除国家公务员和企业摊主、全体劳动者外,对其它所有在就业年龄以内的人口均实行失业保险。现行的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为工人毛工资的6.3%,由雇主和雇员各缴纳一半,并根据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期限确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已满仍未就业者,改发失业救济金。这一方法不仅解决了职工再就业问题,而且减轻了国家的负担,使失业的职工消除顾虑,能够重新接受培圳,去寻找新的工作岗位,保持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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