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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构成'视角下第三人原因违约的理解与突破——以《民法典(合同编)》第593条为中心

     

摘要

既有解释路径多通过限制第三人范围及原因的方式,达到合理限制债务人责任范围的目的.能否将思维不限于"第三人",实为必要的解释路径转换方式,第三人原因违约触及的是合同债权拘束力问题,以传统归责原则作为理论分析工具,无法解决《民法典(合同编)》第593条根本症结.在履行障碍法上,"合同构成"理论以救济进路代替传统的原因进路,履行请求权不再是先验的存在,而是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一样,成为合同债权的救济手段.《民法典(合同编)》第593条作为总则中关于第三人原因违约的风险分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可弥补现行合同法风险分配规范的缺漏.司法实践中,债务人自身违约与第三人原因违约的复合不容忽视.可预见性规则作为一个多向度的复合构成,将责任限制于正常人可合理预见的风险范围,整体性地来完成责任限制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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