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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领域的私人行政研究——以铁路运输企业行使行政职权为例

     

摘要

2013年铁路行政体制改革之后,铁路运输企业对铁路沿线设施进行事先批准的行为属于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职权行为,然而该职权交由铁路监管部门行使更有利于行政效率的实现.囿于铁路监管部门的资源所限,对于面向旅客、面广量大、执行性的行政职权,以及在列车运行过程中铁路监督管理部门无法及时履行的职权,有必要通过授权或委托的方式交由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行使.实现政企分离之后,铁路监管体制下一步的改革重点在于清理并完善现有监管职权的法律规范,构建以国家铁路局和7个地区监督管理局为主,授权、委托主体为辅的新铁路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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