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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区际惯例到区际协定:对台渔工权益救济模式之法律定性——兼议两岸渔工协议实施的司法保障

         

摘要

两岸民间渔业对口机构自2006年以来协议形成的对台渔工(也称渔船船员,以下统称渔工)权益救济模式,已经日后的《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两岸渔工协议》)加以确认与延续。两岸协议将渔工在受雇期间因意外事故而死亡、失踪或伤残等转化为人身意外保险责任,实际上排除了雇主无过错责任之归责原则的适用。1两岸之间的这种渔工权益救济模式从区际惯例到区际协定一路演变,司法个案依法均应优先予以适用,以切实保障两岸协议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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