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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许可的撤销看公共利益的界定

         

摘要

2001年,S市T乡P村与张某签订《海参滩承包合同书》,承包年限共20年,承包金为每年25万元。2002年6月,S市政府制发了《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的通告》,要求本通告发布前已实际使用海域且未领取《海域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3个月内补办《海域使用证》。8月,S市海洋局下发意见:“根据市政府《通告》第五紊规定。作为发包单位因在限期内未办理海域使用证。其享有的办证优先权已经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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