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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届期股权转让之出资责任归属研究

         

摘要

在较长的出资期限下,因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而未完全缴纳出资即转让股权,相应的出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完全缴纳出资属于合法行为,其转让不应当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关于瑕疵股权转让的规定。未届期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本质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随股权的转让而移转并由受让股东承受,出让股东原则上无须承担责任。若出让股东在股权转让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违反资本充实原则,损害了公司财产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补充公司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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