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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的重构

         

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规定》第17条得以确立。然而,检视该条规定不难发现其存在的问题:"诉讼中止无依据"、"未涵盖诉讼请求界定不明"、"违反自由心证原则"。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保护的利益为公共利益,其本质为环境公益诉讼,故其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应采取合并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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