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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年检机动车交通事故转让人责任探析

     

摘要

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未年检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转让人责任,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判决以承担连带责任为主的“类案不同判”现象,导致滥科连带责任而有失公平.转让未年检车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领域,转让人无承担危险责任的理论基础.司法实践中应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50条不承担责任为原则,根据受害人的举证内容,以承担连带责任和过错责任为例外,从而有效协调责任公平与受害人保护之间的平衡,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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