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论意思表示中效果意思缺失之认定

论意思表示中效果意思缺失之认定

         

摘要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缺失效果意思者和效果意思存在瑕疵者一样,皆不影响意思表示的成立,但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这种观点实际上混淆了效果意思缺失与效果意思存在瑕疵的内涵。实际上,效果意思缺失与效果意思存在瑕疵不一样,前者是指意思表示缺少了法效意思,从而导致意思表示不成立;后者是指效果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效果意思不自由,显然此时的效果意思并不缺失,而只是存在瑕疵而已,从而导致意思表示之效力有瑕疵。故意思表示中效果意思缺失之内涵应该仅限于效果意思不存在之情形。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